河海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入学与注册
第一条 凡通过国家成人高考,按照国家招生规定,由我校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“录取通知书”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期到学校或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手续者必须向学校请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逾期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由学校区别情况,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凡属弄虚作假,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,一经查实,学校取消其学籍,情节恶劣者,提请有关部门查究。
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入学者,开学后两周内经本人申请,学校批准,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。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。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,由本人申请(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),经学校复查合格,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核(函授生由网络函授部负责,脱产班和夜大学生由夜大脱产部负责,下同),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,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,不能按期注册者,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,超过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办理完成交费和注册手续者,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二、考勤与纪律
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,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安排的其他活动,自觉遵守校纪校规。
第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,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:
1.请假3天以内,由班主任批准;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,由教学管理部门批准;请假7天以上,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。
2.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,因事请假须附有关证明。
3.学生在校外集体参加实习、社会调查等教育实践活动期间,因故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,准假权限为3天,超过3天按第一款办理。
4.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。
第七条 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,学生均须按时参加,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以及因请假逾期而缺席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具体规定见《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。
三、考核与成绩记载
第八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均进行课程考核,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档案。成绩档案分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和毕业成绩档案两类,校内成绩档案反映原始记录,毕业成绩档案以学生取得的最好成绩记载。
第九条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。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,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)评定。五级记分制折换为百分制时,按下列方法折换:优秀—95分、良好—85分、中等—75分、及格—65分、不及格—50分。
第十条 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,平时成绩占30%,期末考试成绩占70%。考查课程学期总成绩按平时成绩、期末考查综合评定。
第十一条 课程分学期开课的,每学期按一门次计。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实验课、技能训练、毕业设计(毕业论文)等均按、一门课程计。
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,并注明“未准考”。
1.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;
2.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;
3.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;
4.函授生面授缺课超过该课程面授学时三分之一者。
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,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,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,方可缓考。凡擅自缺考者,该课程按旷考处理,不得参加正常补考。
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“无效”,注明“违纪”或“作弊”,不准参加正常补考,并视其违纪和作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(具体见《河海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规定》),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,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1次补考或重修机会。
四、课程的免修与免考
第十五条 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毕业生,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已修过且成绩合格的名称、学时数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。
第十六条 取得自学考试单科合格成绩的学生,可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,名称、学时数和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。
第十七条 实验、实习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等实践性教学环节,原则上不得免修免考。
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,可申请免修免考本、专科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英语课程。
第十九条 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,可申请免修免考本、专科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基础课程。
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核二级以上(含二级)合格证书或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生,可申请不参加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专科计算机基础课程统考。
第二十一条 免修免考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,且每学期不得超过3门。
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免考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,由本人提出申请,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(毕业证书、等级证书、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,原所在学校标有课程名称、学时的成绩证明等),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给予免修,并在成绩册上注明“免修”。
五、补考与重修
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请假缓考的课程,可给予一次补考,补考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,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安排补考。不能按期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,学生可申请重修。
第二十四条 最后一学期考试不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者,毕业前可参加一次极限补考。
第二十五条 毕业时有3门以下(含3门)课程不及格者,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可补考1次。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,学校不再受理。
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参加课程重修:
1.按第十二条取消考试资格者;
2.旷考者;
3.不能按期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。
第二十七条 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,报教学部门审核,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,方可参加重修。
六、休学与复学
第二十八条 因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。学生要求休学,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,由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,经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,方可办理休学手续。每次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,休学期满无法按时复学者需重新办理休学手续,但最多累计不得超过3年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按照上级有关规定,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。
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,按下列规定办理:
1.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,学校保留其学籍。学生休学期间,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。
2.休学学生须交回学校所发证件,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。
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,本人需按时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,交回休学证明(因病休学者,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),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,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,取消学籍。
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,若原专业停办,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,已修课程成绩予以认可。
七、延长修业年限与退学
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标准学制,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学制执行。学生修业实行学年制,学生修业年限可在本专业标准学制的基础上适当延长,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3年。
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,转入下一年级学习,没有相同专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。
1.重修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5至7门者;
2.因故休学者;
3.毕业时极限补考后仍有4门以上(含4门)课程不及格者。
第三十五条 需要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,在每学年结束时,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,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,在下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退学:
1.重修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8门及以上者;
2.在最高修业年限内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者;
3.休学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;
4.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;
5.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;
6.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者;
7.本人申请退学者。
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填写退学审批表,由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,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,提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。对退学的学生,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,同时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经批准退学的学生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,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,不再享受学生待遇。
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,按下列规定办理:
1.因病退学的学生,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负责领回。
2.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退学证明,并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相应学习证明。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,未学满一学年发给学习证明。
3.凡退学学生,取消学籍后不得申请复学。
八、转学与转专业
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转学、转专业,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、转专业时,一般限于同科类、同层次、同形式之间进行。
第四十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、转专业后,一律按新转入专业、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。
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转学:
1.新生入学末满1个学期者;
2.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、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;
3.招生时确定为定向、委托培养者;
4.应作退学处理者;
5.其他无正当理由者。
第四十二条 需要转学的学生,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,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学呈报审批表。
1.省内转学:
转出学生需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,报主管校长同意,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出手续。
转入学生经转出学校同意后,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,并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。
2.省际转学:
省外学校学生转入我校的,由转出学校商请我校同意后,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再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。
我校学生转入省外学校的,由我校商请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,再经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出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需要转专业的学生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,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,转入新专业学习。
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转专业:
1.非一年级学生(因休学原专业停办必须转专业者除外);
2.“专升本”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;
3.入学考试未加试课程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加试课程的专业。
九、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,经考核政治思想品德合格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合格,准予毕业,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。
第四十六条 本科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,由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但仍有3门以下(含3门)课程不及格者,作结业处理,颁发给结业证书。在作结业处理后1年内(未超过最高修业年限)补考全部及格后,可换发毕业证书。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。逾期不申请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,定为结业,以后不再换发证书。
第四十八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。
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,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,学校查实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十、附 则
第五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书记联席会讨论通过,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。现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的条文执行。
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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